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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刑初73号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刑初73号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7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因原判决书未确定被告人张某某刑期起止日期,补充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刑事拘留共7日已从总刑期中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子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来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