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刑初73号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7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因原判决书未确定被告人张某某刑期起止日期,补充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刑事拘留共7日已从总刑期中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子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来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