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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民初1953号

谷某某与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某某;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1953号

原告:谷某某,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无极县长安区。

被告: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谷某某与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谷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0元,由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秋起

审 判 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朱明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