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1953号
原告:谷某某,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无极县长安区。
被告: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谷某某与河北嘉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谷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0元,由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秋起
审 判 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朱明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