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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刑初113号

艾刘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艾刘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0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刘福,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刘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刘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01日09时10分许,被告人艾刘福无证驾驶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临川区太阳镇老东临公路湧桥村路段(石门街一宁都238)帮村里运垃圾,垃圾装满车厢后(车载167KG杂草等物品),艾刘福将车停放在道路左侧后便下车离开。之后艾刘福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因道路坡度发生溜车,撞上了曾某2停放在其前方右侧路边的久保田牌收割机及站在收割机前面的曾某1,造成曾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抚州交警直属二大队认定,艾刘福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刘福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艾刘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刘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01日09时10分许,被告人艾刘福无证驾驶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临川区太阳镇老东临公路湧桥村路段(石门街一宁都238)帮村里运垃圾,垃圾装满车厢后(车载167KG杂草等物品),艾刘福将车停放在道路左侧后便下车离开。之后艾刘福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因道路坡度发生溜车,撞上了曾某2停放在其前方右侧路边的“久保田”牌收割机及站在收割机前面的曾某1,造成曾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7日,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曾某1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曾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2月8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二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艾刘福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1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6年12月1日9时15分,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接“110”指挥中心转来的电话,曾某2报警称在临川区太阳镇涌桥村路段,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一名行人,造成该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受理该案。2、关于艾刘福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2月1日9时10分许,艾刘福无证驾驶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载167KG杂草等物品)停放在老东临公路临川区太阳镇涌桥村路段左侧路边,该车发生溜车撞上由曾某2停放在其前方右侧路边的“久保田”牌收割机及站在前面的曾某1,造成曾某1受伤(重伤二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艾刘福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3、常住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明:艾刘福,男,1951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太阳镇太阳村太阳新街**,公民身份号码。艾刘福在太阳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目前暂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艾刘福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曾某2准驾车型C3D;赣F×××**号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所有人为曾某25、修理厂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2月8日上午,该厂对发生在临川区太阳镇涌桥村路段的事故车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车载物品进行了称重,通过称重得出物品总重量为:334斤(167KG)。6、担保书、太阳镇湧桥村民委员会及太阳镇人民政府联合出具的《证明》、太阳镇政府关于曾某2信访问题情况汇报及工作记录、艾刘福身体疾病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1)担保人艾自园因其父亲艾刘福年龄较大,身体欠佳,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为其父亲艾刘福进行担保,保证艾刘福随传随到接受调查,如有违反其愿承担法律责任;(2)艾刘福属涌桥村低保户,享受低保的工人,艾刘福常年患病,家庭困难,无经济赔偿能力;(3)艾刘福属涌桥村低保户;(4)艾刘福患有高血压脑病、脑萎缩、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于临川区太阳镇涌桥村路段,现场有肇事车辆3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赣F×××**号时风牌货车,“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艾刘福、曾某2、曾某1、艾某在事故现场;“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被移动,车上装有一车杂草等垃圾。8、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曾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9、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证实:(1)无牌照宇锋牌正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2)无牌照宇锋牌正三轮电动车前面右侧与行人发生了碰撞。(3)“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前面右侧下部尖头部位与人体发生了碰撞。(4)无牌照宇锋牌正三轮电动车静态检测制动踏板、制动把手不灵,不符合C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2款的规定;无牌照“宇锋”牌正三轮电动车驻车制动失效,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4.1款的规定;无牌照宇锋牌正三轮电动车的转向、灯光、行驶等安全技术性能事故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5)赣F×××**时风牌货车的转向、制动、灯光、行驶等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艾刘福无证驾驶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违法停放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其一方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艾刘福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1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11、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早上,他驾驶赣F×××**号货车从罗湖镇家里出发到太阳镇涌桥村装收割机,他先把赣F×××**号货车停在路边上,然后到村里把收割机开到赣F×××**号货车后面准备装车。因收割机前面有一些泥巴,他刚弄完泥巴就听到“砰”的一声,一辆三轮电动车(车上装了一些杂草)撞到他儿子,并将他儿子的肚子撞进收割机前面右尖角里去了。一个老头子往流源方向跑,并且这个老头子骑这辆三轮电动车往太阳方向走,他就跑过去拦到老头子。后来他拦了一辆车将儿子送到医院去救治。12、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早上,太阳镇政府和涌桥村委会请他们在村里公路边上打扫卫生,共请了六个人。他们把杂草除好放在路外,艾刘福就负责将这些杂草装到电动三轮车上,后来他听到涌桥方向有人叫“救命”,就看到艾刘福的电动三轮车撞到收割机上并且还夹到了一个男孩,男孩的肚子都被撞到收割机尖头里。当时艾刘福没有在车上和现场,是电动三轮车滑行下去撞到的。13、被告人艾刘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日早上村书记刘水生叫他去拉杂草,他们大约八点左右一起到老东临公路涌桥村两边除杂草,村里请了六个人专门除杂草,他是专门把杂草运走。他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各处装杂草,走到一个路口处时,他将车子停在左侧,停车时拉了一下车上的手刹,并把钥匙取下来,上完杂草后他走到坡上去找村干部问杂草运到哪里去,村干部说把杂草放到桥头去晒。他回头准备回车子处时,看到车子撞到收割机上了,那个小男孩躺在地上,然后他拿钥匙开动车子准备放到右边边上去,小男孩的父亲跑过来拉到他叫他不要跑,他说他不是要跑,是把车子放边上。他的电动三轮车怎么溜下去的他不知道,他没有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刘福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艾刘福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真诚悔罪,故依法对被告人艾刘福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刘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刘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川

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亚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