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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321民初299号

樊财菲与莫恒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樊财菲;莫恒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21民初299号

原告:樊财菲,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莫恒民,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原告樊财菲与被告莫恒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财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樊财菲负担。

审 判 长  蓝晓芳

人民陪审员  韦宝贵

人民陪审员  樊汉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文昌

书记员樊朗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