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982号
原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6062053P。
法定代表人:熊国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胜娟,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6594X0。
法定代表人:胡元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