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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1执566号

池保产、陈英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保产;陈英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池保产,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陈英伟,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池保产申请执行陈英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英伟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池保产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池保产申请执行陈英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英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伟房地产登记信息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义马市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伟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