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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59号之一

张正华、张迎久与杨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正华;张迎久;杨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张迎久,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传忠,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张正华、张迎久与杨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杨传忠的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冻结被执行人证券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在芜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房产。5、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芜湖县湾沚镇新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家庭、财产情况。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传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也按照你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核实,任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