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贤梅,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闵正柱,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贤梅与闵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贤梅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3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宝林
审判员 梁 艳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