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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403号

江贤梅、闵正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贤梅;闵正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贤梅,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闵正柱,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江贤梅与闵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贤梅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3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宝林

审判员  梁 艳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