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148号
原告:张慧晶,女,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曼,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甘果娱乐城,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龙岩汽车客运站候车室**楼梯口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575896416。
法定代表人:黄海闰,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甘果娱乐城二部,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龙岩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前半部及**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57589852M。
负责人:黄海闰,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 原告张慧晶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甘果娱乐城(以下简称甘果娱乐城)、龙岩市新罗区甘果娱乐城二部(以下简称甘果娱乐城二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曼及被告甘果娱乐城、甘果娱乐城二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慧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甘果娱乐城与甘果娱乐城二部支付张慧晶误工费15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50元、出院后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复查费1000元,合计32250元;甘果娱乐城、甘果娱乐城二部支付张慧晶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甘果娱乐城、甘果娱乐城二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甘果娱乐城二部是甘果娱乐城的分支机构。2018年12月18日晚上9点至10点,张慧晶和朋友一起到甘果娱乐城二部旗下歌皇岁月KTV(甘果店)809包厢唱歌。因甘果娱乐城二部放置在809包厢的椅子是已经坏掉,导致张慧晶在椅子上摔下,被送去龙岩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张慧晶从椅子摔下来导致骶4、5、尾1椎体骨折、H1椎体右侧部骨折,住院19天,住院期间一人全天护理。出院后医生医嘱需卧床休息,避免久坐,避免剧烈运动,定期拍片复查。张慧晶出院时多次找甘果娱乐城负责人交涉赔偿事宜,甘果娱乐城严词拒绝张慧晶的赔偿请求。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慧晶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甘果娱乐城、甘果娱乐城二部辩称:
一、没有证据证明张慧晶是因坐在原先已经损坏椅子上滑倒跌磕受伤的。首先,张慧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被告提供的椅子是进入包厢前就是坏的。而张慧晶自晚上9点至10点长达一个小时过程中从未对案涉椅子状况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双方之间就因服务合同派生包厢场地设施租赁合同关系,张慧晶依法就应对进入包厢后包厢内所有物品承担妥善保管使用的法定义务。张慧晶使用被告提供的包厢设施一个小时(48瓶喝完24瓶啤酒)后的晚上10时左右发生意外伤害,张慧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行动的主动施行者,其明知醉酒后坐高脚旋转圆椅子时,只要稍加注意小心坐稳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应预见到可能发生危险,但其疏忽大意仍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张慧晶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其次,如果是因坐在张慧晶已经损坏椅子上向后滑倒跌磕受伤的,张慧晶屁股先着地受伤的特征就应当是尾椎骨的骨折。妇女臀部屁股肉多,不会也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骶4、5、S1椎体骨折,H1椎体右侧骨折、右膝擦伤。这与常识不符,伤情明显说明原告刚好坐滑跌倒在高旋转圆椅子的椅脚造成的自伤。
二、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因果关系。众所周知,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考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是符合情理的。在本案中,被告已领取特种行业、消防和卫生许可证,且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配备有合理的服务人员及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可以认定被告在经营资质、服务人员、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告在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毕竟其他成千上万个消费者都没有事,从未出现此类伤害的情形就得到充分证明不是被告的过错。被告作为打开店门做生意的场地提供者靠收取酒水场地费为业,每天都有专人进行包厢保洁安全检查,不存在故意提供损坏的椅子让原告使用的主观故意,被告包厢的服务人员不可能每一分每一秒都守在自娱自乐的原告面前,对张慧晶醉酒后不雅的坐姿一举一动都能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从常理而言,张慧晶即然没有提交相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证据主张被告提供的椅子是进入包厢前就是坏的,就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有错”,应当认定损害不在被告控制的范围之内,张慧晶的伤害后果,也是被告无法预见的,该伤害并非因被告的责任而导致的,不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被告无需就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案张慧晶未小心坐稳疏忽大意摔倒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此悬殊的消费,要被告承担全部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被告当庭提交的一组现场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8日晚上9时左右张慧晶等3男3女进入娱乐城809包厢消费680余元。自娱自乐至晚上10时左右,张慧晶作为心智健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向演唱者敬完酒后坐回高脚旋转圆椅子过程中未注意小心坐稳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因自身人矮椅高原因造成坐滑高脚旋转椅而跌倒后仰,刚好跌坐在高旋转圆椅子的椅脚造成磕伤骶骨自伤。本案唯一的可能就是张慧晶因为醉酒忽然失去意识、无本能的自我保护、才重重的摔倒在椅脚上,作为行动的主动施行者,张慧晶应承担自伤的全部过错责任,甚至还需赔偿坐坏被告高脚旋转圆椅子的维修损失。
四、本案遗漏共同被告、其他5位邀请人、陪同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KTV作为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场所有所不同,提供高脚旋转椅子是不可避免的,自当多加小心才对。作为一同出席当晚到809包厢娱乐消费的其他5位邀请人、陪同人应对张慧晶饮酒及酒后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他5位邀请人、陪同人应当对原告的身体情况、酒量及当晚多处多次超量饮酒的情况是清楚的,在张慧晶醉酒后坐回高脚旋转圆椅子时应当提醒并给予必要的看护照顾。其在张慧晶醉酒后坐坏被告高脚旋转圆椅子时,没有尽到善意提醒、没有提供安全保障,对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喝醉酒的原告出现意外,同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五、本案诉求赔偿数额明显超过了合同对价性的原则及可预见规则。张慧晶等人在被告处用餐消费了680元,现被告以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数4万多元。这完全超出了合同对价性原则,对于其超过预期的部分不应当支持。
六、本案诉求赔偿项目、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以误工费15000为例,因张慧晶没有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诉求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律师费等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被告人对张慧晶的遭遇也深表同情,但要指出的是:原告的损害是本人身体及醉酒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保留提请对张慧晶伤情如何形成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保留提请追索医药费的权利,请依法驳回张慧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甘果娱乐城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黄海闰。甘果娱乐城二部系甘果娱乐城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黄海闰。2018年12月18日晚上9点至10点,张慧晶和其朋友一起到甘果娱乐城二部旗下歌皇岁月KTV(甘果店)809号包厢唱歌。唱歌过程中,张慧晶在包厢中摔倒受伤,当即被送去龙岩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慧晶为骶4、5、尾1椎体骨折、H1椎体右侧部骨折,后于2019年1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卧床休息,避免久坐,避免剧烈运动;骨科门诊定期复诊,定期(4-6周)拍片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甘果娱乐城承担了张慧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5214.68元。201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张慧晶黄通过微信方式与甘果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黄海闰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慧晶要求甘果娱乐城按一天一百元标准赔偿三个月误工费,黄海闰只同意包个红包给张慧晶)。黄海闰于2018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方式支付张慧晶1000元。2019年1月14日,闽西司法鉴定所就张慧晶摔伤的导致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闽西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误工期9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慧晶诉至法院。张慧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另查明,受伤之前张慧晶在新罗区宝佳广场卖臭豆腐。 上述事实有张慧晶提供的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病历、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慧晶与龙岩市新罗区甘果娱乐城二部老板黄海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移动通信缴存电话费的收据、张慧晶朋友圈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电子普通发票、损坏椅子的照片,甘果娱乐城、甘果娱乐城二部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张慧晶系在甘果娱乐城二部旗下歌皇岁月KTV(甘果店)809包厢内摔倒致伤的,KTV包厢是一个封闭空间,张慧晶是在进入包厢后大约一个小时受的伤,张慧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其摔伤系因甘果娱乐城二部提供的椅子存在缺陷导致的,张慧晶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张慧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为340.5元,由原告张慧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廖同方(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PAGE 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