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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刑初188号

魏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治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4日21时36分,被告人魏涛驾驶一辆豫M×××**号小型轿车沿渑池县黄河路计生委旁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计生委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魏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局查获经过、结案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闫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魏涛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涛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韶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卢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