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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民初37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与迟俊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迟俊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182民初3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

负责人:苏大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武,男,该行对私业务部副经理。

被告:迟俊嫣,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垦B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以下简称五市工商银行)与被告迟俊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市工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武,被告迟俊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市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迟俊嫣偿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息(截止2019年1月24日)5,286.59元;2.要求被告迟俊嫣偿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3.要求被告迟俊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6日,迟俊嫣在我行办理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迟俊嫣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透支后至今未还,截止2019年1月24日,透支本金3,881.33元,表外违约金789.81元,表外利息615.45元,透支本息合计5,286.59元。迟俊嫣辩称,对办理信用卡和透支的事实和数额无异议,但因为家庭困难收入低,请求分期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五市工商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录、催收记录等,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6日,迟俊嫣在五市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迟俊嫣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透支后至今未还,截止2019年1月24日,透支本金3,881.33元,形成违约金789.81元、利息615.45元,透支本息合计5,286.59元。

本院认为,迟俊嫣办理信用卡没有按期还款后透支,违反了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办理信用卡的约定偿还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综上所述,五市工商银行要求迟俊嫣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截止2019年1月24日)5,286.59元、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及要求迟俊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迟俊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881.33元;被告迟俊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615.45元、违约金789.81元;

三、被告迟俊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迟俊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王振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