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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374号

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374号

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陶子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5MA2R1YXN12。 经营者:张亚杰,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彩虹路**创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双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双赢建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被告(反诉原告)四建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赢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建控股公司立即支付钢材款767995元(包括钢材材料款574417元,滞纳金193578元,滞纳金按照材料款5744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的计算标准,从2016年2月6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利息342013元(按照本金767995元,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四建控股公司与双赢建材经营部签订《阜南白领公寓及公租房二期工程项目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双赢建材经营部向四建控股公司提供螺纹钢、盘螺和高线,四建控股公司按时向双赢建材经营部支付钢材材料款。合同签订后,双赢建材经营部已约履行了钢材交付义务,经双方结算,四建控股公司欠付1437483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22个月,结息632492.52元(1437483×2%×22),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息合计2069975.52元。 四建控股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我方已经支付了1239万元货款,已超出双赢建材公司诉请的全部钢材款总额;2、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价格包含税费和运费,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双赢建材公司方具有先给付发票的先履行义务,正是由于其方一直未提供发票,我方才暂未付款,但截止目前为止,我方已经支付了全部钢材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合同第五条约定超出垫支的部分,按月息三分计算,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我方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对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我方暂不付款,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和放弃,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故双赢建材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双赢建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对双赢建材公司的诉请。4、双赢建材公司在我司付款后未向我司开具相应金额的钢材款发票,故我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双赢建材公司交付金额为12390000元的钢材款发票。 双赢建材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就本案的所有材料款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四建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2、根据行业交易习惯,先开发票后付款,我公司将发票交给四建公司后,四建公司也支付了相应数额的货款;3、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四建公司不得以我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付款;4、我方认可按照与四建公司交易时的税点3%的税金抵扣四建公司的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2月25日,双赢建材经营部(需方/甲方)与四建控股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阜南白领公寓公租房二期工程项目刚才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对所购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均作出约定,且注明报价包含发票及运费,同时合同中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首批500吨钢材垫资款,超出垫资部分按月息三分计算,达到送货数量后双方进行核对账目并开具发票。若乙方未提供相应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钢材供应结束后,甲方在主体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所产生的钢材材料款及滞纳金。若主体已通过验收,业主方已付主体工程款,且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足额税务发票,而甲方恶意拖欠不按照合同支付钢材款,剩余材料款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每吨每天四元计算。协议签订后,双赢建材经营部向四建控股公司供应钢材,双方对钢材供货进行实时对账,供货数量为5038.221吨,货款金额11735002元。案涉主体工程于2016年3月29日结束并通过验收。 四建控股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2月5日、2017年1月25日分别向双赢建材经营部转账支付2600000元、2000000元、7290000元、500000元,合计12390000元。 四建控股公司付款后,双赢建材经营部未向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由双赢建材经营部提交的《阜南白领公寓公租房二期工程项目钢材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对账单、结算表、四建控股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赢建材经营部与四建控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四建控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向双赢建材经营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赢建材经营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向四建控股公司开具并交付发票。 关于付款节点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在钢材购销合同中四建控股公司承诺向双赢建材经营部提供首批500吨钢材垫资款,超出垫资部分按月息三分计算,同时双方约定钢材供应结束后,四建控股公司应在主体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所产生的钢材材料款及滞纳金。案涉工程于2016年3月29日结束,故四建控股公司应与于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全部钢材款及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 关于四建公司抗辩的,由于双赢建材经营部不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故四建公司暂不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因交付发票实质上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就案涉买卖合同付款节点已明确约定为主体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故对四建控股公司该抗辩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并未明确约定,四建控股公司抗辩双赢建材经营部主张按照月2%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 关于四建控股公司请求判令双赢建材公司交付金额为12390000元的钢材款发票的主张,合同明确约定了该项义务,故双赢建材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货款574417元、资金占用费132072元(详见资金占用费计算表)、逾期付款利息(以70648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偿清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2390000元的钢材款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阜南县双赢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晨娉

书记员何郁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