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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257号

刘杰、王晓燕与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杰;王晓燕;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翠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伟,男,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龙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杰、王晓燕因与被上诉人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装修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杰、王晓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永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伟,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杰、王晓燕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杰、王晓燕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预约合同与订约定金的含义,在没有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刘杰、王晓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完全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的性质为订约定金。预约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督促双方于2018年4月30日前就签订本约合同进行积极磋商,只要双方就签订本约合同进行了诚信的磋商,就意味着履行了预约合同的义务,即使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无法签订本约合同的,也应当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已付定金也不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已付定金也可以要求应当返还。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预约合同和订约定金的含义,只是简单地以在约定期限没有签订本约合同的事实,直接认定刘杰、王晓燕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义务,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定金。未能签订本约合同是由哪方原因造成的,是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基础,但一审法院对于本约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完全没有审查,那么也就意味着一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判决书中对刘杰、王晓燕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也完全没有做出回应,一审判决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中本约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部分在于对方就预约合同中已明确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部分在于双方在预约合同中对合同重要条款未作明确约定,致使签订本约合同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不在于刘杰、王晓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中有如下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①提供装修套餐式服务的主体包括永泰房地产公司、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个主体;②套餐方式为全包式精装服务套餐,在套餐价格内对房屋全部进行精装修,即全部装修项目都包含在套餐内且不存在额外收取费用的情况;③套餐价款为1588元/平方米,且业主自行承担777元(或799元)/平方米,永泰房地产集体(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补贴811元/平方米。但在签订本约合同时,对方对上述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对方否认永泰房地产集体(呼和浩特)有限公司是提供装修服务的主体之一,声称装修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明确表示永泰房地产集体(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不再支付装修补贴,装修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装修费进行施工;并且在签订本约合同时刘杰、王晓燕还需在套餐价格外额外支付其他费用。在此情况下,刘杰、王晓燕有何理由按照永泰房地产公司、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的要求继续签订合同,刘杰、王晓燕的定金为何就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有失公正。在《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中有如下主要条款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约定:①具体实施施工的装修公司不明确,装饰公司资质要求不明确;②装修设计风格不明确、装修材料不明确、装修质量不明确、装修工期不明确;③监理及资金托管主体不明确,主体的资质条件不明确。如前所述,如果上述内容在《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都已经有明确约定的话,双方都无权拒绝签订合同,但是在装修公司、装修材料等主要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是以哪一方的意见来签订合同合适呢?依据一方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是否对另一方公平呢?这都是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审查上述内容,而是只要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签订本约合同,便径直让刘杰、王晓燕承担不利后果,不知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何在?法律依据何在?综上,刘杰、王晓燕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也应该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并不能一味要求刘杰、王晓燕无条件地接受对方一切无理要求,未能签订本约合同的主要原因在对方,一审判决反而依据定金罚则认定刘杰、王晓燕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判决结果显然不公,请求贵院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认为在约定的签订本约合同期限届满后预约合同即告终止、预约合同不得解除的观点完全错误。预约合同概念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基于认购协议等预约合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返还定金的案例不胜枚举,一审法院的观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该条规定可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本约合同无法签订的,定金是应当予以返还的,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错误。

四、一审法院仅以永泰房地产公司不是20000元定金的收取主体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完全错误。从销售房屋时的宣传材料中可以看到,永泰房地产公司承诺出售的是精装修房屋,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共同提供精装修服务等事实,完全可以认定永泰房地产公司应对20000元定金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错误。永泰房地产公司辩称,永泰房地产公司和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不构成连带责任。根据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10日颁布《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内建房【2013】373号〕,作为赛罕区重点招商“永泰城”项目,在文件指导下,结合市场环境,在2016年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署《三六五装修协议》,约定小业主和永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由选择是否由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提供装修服务,如选择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提供装修服务,永泰房地产公司将以现金补贴支付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最终,以小业主和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实际签约作为计算补贴金额。期间,哈尔滨装修宝公司负责与小业主进行装修服务的磋商、谈判、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小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与小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分别隶属不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面清楚,刘杰、王晓燕陈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失偏颇,建议驳回刘杰、王晓燕的诉讼请求,以正视听。哈尔滨装修宝公司辩称,一、刘杰、王晓燕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的《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有效,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刘杰、王晓燕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就已选定了装修套餐方案,对套餐的单价及计价方式已详细约定,所以并不存在对装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进一步磋商,所以《服务协议》当中所约定的内容只针对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或不签订装修合同、以及违反此约定的法律责任。且该协议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解除事由,双方就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违约。

二、《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从实质上看是一定金合同,确切的说是一订约定金合同,刘杰、王晓燕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一再明示,均明确向法庭阐述了该合同系订约定金合同的观点(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定金合同是一实践性合同,定金一旦交付合同就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具备了为下一步签订主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功能。双方要么按照约定签订主合同,要么适用定金罚则,而现在刘杰、王晓燕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签订主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按照定金罚则罚没2万元装修定金,刘杰、王晓燕无权要求返还。刘杰、王晓燕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首先这属于刘杰、王晓燕引用法律错误,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当然适用本案;其二,该条款也明确说明了定金的担保功能,即:“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其三,刘杰、王晓燕错误的理解了下一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里讲的是因不可归责任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恰恰本案是由于刘杰、王晓燕的明确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的无法签订,且一审中刘杰、王晓燕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无过错。因本案属于串案,一审中起诉的54户只占到永泰三期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将近三百户业主中的一少部分。所以,刘杰、王晓燕所谓的不可归责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杰、王晓燕的诉讼请求。刘杰、王晓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刘杰、王晓燕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的《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返还刘杰、王晓燕支付的定金20000元;2、请求判令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就20000元定金承担连带返还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3日,永泰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乙方)签订《三六五装修宝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呼和浩特永泰城】项目开展装修服务工作,甲方负责将项目与乙方推出的家庭套餐进行联合推广;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项目进行户型设计及提供家装套餐产品的研发;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项目进行户型设计及提供家装套餐产品的研发,即为所有在售户型及已售户型按每个户型提供3套设计方案供购房者选择;乙方为甲方的业主提供符合当地行业规范的装修服务,即乙方为甲方业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666元/平方米,766元/平方米,866元/平方米的三种装修标准,每个户型提供3种装修方案,供甲方业主与乙方达成装修意向并签署装修合同的,由乙方向购房者收取装修费用,并提供装修清单,完成后续装修服务等工作。2016年4月8日,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三六五装修宝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一、协议第2.3.3.条变更为:“乙方为甲方业主提供符合当地行业规范的装修服务,即乙方为甲方业主提供1588元/平方米、1999元/平方米、2688元/平方米三种装修标准套餐,提供每个户型3中装修方案,供甲方业主选择。如甲方业主与乙方达成装修意向并签署装修合同的,由乙方向购房者收取装修费用,并提供装修清单、完成后续装修服务等工作。”二、装修补贴金额,业主选择A套1588元/平方米精装修套餐,甲方按811元/平方米补贴乙方,业主实际支付单价777元/平方米;业主选择B套1999元/平方米精装修套餐,甲方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乙方,业主实际支付单价999元/平方米;业主选择A套2688元/平方米精装修套餐,甲方按1389元/平方米补贴乙方,业主实际支付单价1299元/平方米。

三、乙方与永泰城御景业主签署装修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装修补贴,另行商定结算及付款方式。2016年4月24日,王晓燕、刘杰(甲方)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乙方)签订《个性化精装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合作的装饰公司对甲方购买的房屋进行套餐化装修。甲方购房后,选定乙方提供的A套餐装修方案,该装修套餐单价为1588元/平方米,合作方向乙方及其合作的装饰公司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补贴,针对该套餐内的装修项目,甲方需实际支付的单价为777元/平方米,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交付装修定金20000元。双方确认,甲方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凭本协议向乙方申请上述套餐装修服务,确定装修设计风格,在本合同附件的套餐内选定各项材料标准,并与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装饰公司向甲方提供相应套餐装修服务。甲方应于约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套餐内容确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托管协议的签署,并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将装修款支付给乙方进行托管,否则,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合作方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补贴,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套餐服务,且甲方不得要求开发商或乙方给予甲方任何补偿,甲方已支付的装修定金乙方将按照定金规则扣罚,不予返还。另查明,哈尔滨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承担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含门脸)等。哈尔冰装修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装饰工程咨询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一审法院认为,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所签订《三六五装修宝合作协议》及《三六五装修宝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王晓燕、刘杰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个性化精装修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晓燕、刘杰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所签订《个性化精装修协议》中约定,王晓燕、刘杰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确定装修设计风格,完成套餐内容确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否则则视为王晓燕、刘杰自动放弃永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补贴,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不再向其提供装修套餐服务,其已支付的装修定金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将按照定金规则扣罚,不予返还。从该协议内容看,《个性化精装修协议》系预约合同,其旨在为将来订立确定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所争议的2万元定金性质为订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2018年4月30日前,王晓燕、刘杰未依据《个性化精装修协议》所约定,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或其合作的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装修设计风格,完成套餐内容确定,则其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已支付的2万元装修定金无权要求返还。王晓燕、刘杰主张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于装修材料、标准约定不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解除合同。首先,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家庭居住装饰装修具备专业资质的要求;其次,王晓燕、刘杰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及其呼和浩特分公司并未签订《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材料、标准约定不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没有合约基础;再次,案涉《个性化装修协议》在双方未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终止。综上,王晓燕、刘杰主张解除合同既无法定理由,亦无约定理由,不予采信。王晓燕、刘杰主张解除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所签订《个性化装修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永泰房地产公司非20000元定金的收取人,王晓燕、刘杰主张其连带返还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晓燕、刘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晓燕、刘杰负担。二审中,刘杰、王晓燕新出示证据:(2018)内0105民初5823号判决书,拟证明一审法院对完全相同的案件做出的判决理由部分是相冲突的,但刘杰、王晓燕对两个判决的判决理由部分均不认可。永泰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新证据、对于判决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新证据的三性认可,但对证明问题不认可,这两份判决并没有相互矛盾,两份判决里都说明了《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都说到是预约合同,在刘杰、王晓燕的判决中引用的是最高院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以刘杰、王晓燕在没有签订主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寇小平的判决中主要是依据三个争议焦点,也就是施工资质、是否有隐形消费、永泰房地产是否履行承诺进行的回应,判决中说明了该三个焦点均不符合主张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的诉讼请求,实际上两份判决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是相一致的。除以上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刘杰、王晓燕请求解除其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的《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有无依据;

二、刘杰、王晓燕请求永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连带返还2万元定金有无依据。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刘杰、王晓燕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签订的《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约定,刘杰、王晓燕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凭本协议向哈尔滨装修宝公司申请上述套餐装修服务……,并与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最终并未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刘杰、王晓燕认为不能签订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原因在哈尔滨装修宝公司、永泰房地产公司。对此,刘杰、王晓燕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哈尔滨装修宝公司不再向刘杰、王晓燕提供《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约定的装修套餐服务,且刘杰、王晓燕对涉案房屋已自行装修,故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已经终止,刘杰、王晓燕请求解除该协议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针对争议焦点二,关于永泰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因永泰房地产公司非刘杰、王晓燕的合同相对方,且未收取定金,故刘杰、王晓燕请求永泰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刘杰、王晓燕未提交证据证明哈尔滨装修宝公司在履行《个性化精装服务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刘杰、王晓燕对涉案房屋已自行装修,故刘杰、王晓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哈尔滨装修宝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正确。综上所述,刘杰、王晓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杰、王晓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丽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