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民终766号之一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冯礼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766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

法定代表人:邱燕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乾,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物资大厦**首层106

法定代表人:冯礼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礼铭,女,1957年4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力公司)、冯礼铭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医药进出口公司)、原审被告Rebornne(USA)IN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省医药进出口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冻结盈力公司、冯礼铭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省医药进出口公司名下物业广州市东山区执信南路10号首层(产权证号:穗房地证字第××号)作为其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其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省医药进出口公司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止),并冻结了盈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东山支行,账号:20×××01,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9493.39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以及冯礼铭持有的盈力公司92%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院依据省医药进出口公司的续保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粤民终766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产及银行账户予以继续保全,其中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届满。一审判决作出后,盈力公司、冯礼铭均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现正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申请人省医药进出口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对盈力公司上述银行存款以及冯礼铭持有的盈力公司股权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医药进出口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东山支行,账号:20×××01,存款种类:人民币,冻结存款金额:1000万元;

二、继续冻结冯礼铭持有的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2%的股权。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股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莫 菲

审判员  李民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瑾

书记员刘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