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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29执1234号

陈万勇、朱小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万勇;朱小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29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寻甸县。

被执行人:朱小存,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寻甸县。申请执行人陈万勇与被执行人朱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129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小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万勇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2018年10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4月12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永明

审判员  丁路祥

审判员  荣生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