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财保22号
申请人:何廷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龙,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蓉,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胡蓉,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何廷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胡蓉价值57500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胡蓉所有的价值575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