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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3民初507号

黄建国、陈长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国;陈长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民初507号

申请人:黄建国,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陈长雾,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黄建国与被告陈长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建国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陈长雾银行存款369000元;2.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长雾及其配偶黄洁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层××的房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周锋自愿以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屏南县××镇××路××巷××号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长雾银行账户存款36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长雾及其配偶黄洁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365元,由申请人黄建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臻强

书 记 员 吴凤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