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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民初1721号

侯亚林与王印、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亚林;王印;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721号

原告:侯亚林,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印,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南街检察院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72812215W。

法定代表人:崔广梅,职务经理。

原告侯亚林与被告王印、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侯亚林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亚林撤回对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