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721号
原告:侯亚林,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印,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南街检察院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72812215W。
法定代表人:崔广梅,职务经理。
原告侯亚林与被告王印、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侯亚林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亚林撤回对承德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