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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889号

白伟民、吴新华等与凌羊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白伟民;吴新华;凌羊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889号

原告(反诉被告):白伟民,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反诉被告):吴新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培培、张宏鹏(实习),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凌羊欣,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朱旗播(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伟民、吴新华诉被告凌羊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伟民、吴新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培培、张宏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100万元;2、判令快手账号(heikengdiaoyu)归两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凌羊欣在合伙中除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1月29日,原告白伟民、吴新华与被告凌羊欣签署合伙协议,约定三方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合作经营销售渔具和鱼饵,共享收益,其中被告凌羊欣以劳务及鱼食配方出资占股50%,白伟民出资25万元占股25%,吴新华出资25万元占股25%。2018年9月,被告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共有平台以及其他直播平台直播销售个人产品盈利,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利息,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凌羊欣辩称:1、被告认为不存在违约,2、被告认为吴新华实际出资只有6万元,不应当占股份25%;3、快手账号按照规定在被告名下,不应该也无法进行转让;4、即便被告有违约行为,但100万元违约金也属于明显过高;5、被告认为原告吴新华存在违约行为,按期合同约定,对其应予以除名,如果原告提出对被告予以除名,合伙不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除名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吴新华、白伟民支付给反诉原告凌羊欣100万元违约金;2、判令反诉被告吴新华退还多领取的分红21.02万元给反诉原告;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反诉原告与二反诉被告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单方合作经营销售渔具和鱼饵,其中反诉原告以劳务及鱼食配方出资占股50%,反诉被告白伟民出资25万元占股25%,反诉被告吴新华出资25万元占股25%。截止目前,反诉被告吴新华仅出资6万元,但合作过程中反诉被告吴新华区一直按照占股25%享受分红。另外,反诉被告吴新华、白伟民在合作过程中私设小金库,拒不向合伙人分利润,反诉被告吴新华私自在外经营同类业务,泄露商业机密,反诉被告白伟民带领不明身份人员威胁索要60万元违约金。二反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为保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求,请依法支持诉请。反诉被告辩称:

一、反诉原告主张白伟民、吴新华私设小金库没有依据;

二、反诉原告主张吴新华私自在外经营同类业务与事实不符;

三、反诉原告主张吴新华出资6万元与事实不符,吴新华已完成25万元的出资义务,吴新华有权根据合伙协议按照25%的份额进行分红;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被告凌羊欣作为甲方、原告白伟民作为乙方、原告吴新华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快手直播平台(快手账号:heikengdiaoyu)销售渔具和鱼饵;甲方凌羊欣以劳务及鱼食配方出资占股比例50%,乙方白伟民以25万元现金出资占股25%,丙方吴新华以25万元现金出资占股25%;合伙经营方式为通过快手视频平台销售渔具鱼饵等;快手账号heikengdiaoyu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销售收入、广告收入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三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退伙,否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快手平台市值估价或者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二倍赔偿个合伙人;乙方白伟民应当在合伙协议签订时1日内,把其出资全额存入合伙账户;丙方吴新华应当在合伙协议签订时1日内,把其出资全额存入合伙账户;全体合伙人共同建立一个财务账户,由三合伙人共同管理支配,支出费用应由三合伙人共同操作;合伙的进货、销售及其他一切收入、支出必须记账,且于次月10号前公开上一月的账务明细及合伙账户的资金情况,每一季度结束之后,必须在下一季度开始前15日内公开上季度的财务明细及合伙账户的资金情况,财务明细必须有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合伙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占股比例分配;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占股比例承担。该协议还对入伙、退伙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均在合伙人处签字捺印,确认合伙协议内容。同日,被告凌羊欣向白伟民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白伟民25万元合伙资金;被告凌羊欣向吴新华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白伟民25万元合伙资金。在庭审中查明,1、原告白伟民出资25万元,其中20万元转账,5万元现金均交给凌羊欣;原告吴新华出资6万元,并以江铃全顺牌多用途使用车使用权作价19万元出资;被告凌羊欣以劳务、鱼食配方作价50万元出资;2、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合伙终止时间为2018年10月份,在合伙经营期间没有亏损;3、原告吴新华作价出资的车辆现在停车场,车辆钥匙在原告白伟民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凌羊欣签订《合伙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白伟民、吴新华出资均按协议约定予以出资,且被告凌羊欣向二原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在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三方均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财务制度进行结算,在合伙经营期间均存在违约行为。在庭审过程中,三方均确认合伙经营期间并没有亏损,该合伙已经于2018年10月份终止。现合伙已无法继续经营,故被告凌羊欣应退还原告白伟民合伙出资25万元,退还原告吴新华合伙出资6万元,原告白伟民退还原告吴新华作价出资的车辆钥匙。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快手账号,归三合伙人共同所有,因其价值无法确定,权利人可另行主张。对反诉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凌羊欣退还原告白伟民合伙出资25万元;

二、被告凌羊欣退还原告吴新华合伙出资6万元;

三、驳回原告白伟民、凌羊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凌羊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白伟民、吴新华负担3000元,被告凌羊欣负担3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反诉原告凌羊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文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