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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415号之一

徐李尖、林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李尖;林建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李尖,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林建浩,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李尖与被执行人林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李尖以与被执行人林建浩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李尖因与被执行人林建浩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