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3执897号之六

管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97号之六

被执行人:管峰,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管峰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峰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