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97号之六
被执行人:管峰,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管峰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峰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 健
管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97号之六
被执行人:管峰,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管峰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峰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