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11民初485号

杜修芳与郝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杜修芳;郝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485号

原告:杜修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郝素兰,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杜修芳与郝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杜修芳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修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杜修芳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