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485号
原告:杜修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郝素兰,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杜修芳与郝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杜修芳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修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杜修芳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