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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4民初734号

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云灿、郭丽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云灿;郭丽书;刘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4民初734号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平县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逢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告:张云灿,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罗平县。

被告:郭丽书,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罗平县。

被告:刘树梅,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布依族,家住罗平县长底乡长底村委会龙街子村**,现住罗平县。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灿、郭丽书、刘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毛学周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