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4民初734号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平县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逢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告:张云灿,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罗平县。
被告:郭丽书,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罗平县。
被告:刘树梅,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布依族,家住罗平县长底乡长底村委会龙街子村**,现住罗平县。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灿、郭丽书、刘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毛学周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