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9民初234号之一
申请人:晏冰,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莲,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山,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龙幸英,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东,男,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晏冰与被申请人龙幸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晏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一、请求冻结某房屋一楼到三楼的出租费一年。1、一楼租金88000元,二楼租金10890元,三楼租金3800元;
二、请求冻结和代收租金某门面租金20000元,并提供担保。 经
本院查明:某房屋坐落在靖州渠阳中路、某房屋坐落在靖州渠阳镇。某房屋共有三层楼,承租人为三人。以上房产均处于出租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晏冰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某房屋(共三层)租金共计102690元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扣留某房屋租金20000元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申请费1133元,由申请人晏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志刚
人民陪审员 简跃义
人民陪审员 胡开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有财 代理
书记员 肖时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