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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民初995号

丁刚与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刚;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995号

原告:丁刚,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庆,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俊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丁刚诉被告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彭丁刚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刚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泽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