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995号
原告:丁刚,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庆,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俊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丁刚诉被告枣阳市大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彭丁刚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刚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泽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