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财保334号申请人辛桂兰,女,193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姜立群,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辛桂兰与被申请人姜立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辛桂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立群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辛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姜立群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