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6432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江东路**。
负责人:傅涤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泥桥头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荣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泥桥头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建生,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杨丽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宣洪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18年1月20日止的利息507801.21元(合计20507801.21元),2018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包括复息、罚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浙江荣森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复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建生、杨丽珍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复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复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77169.5元,执行费87984.97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枫桥镇紫薇村、新农村、泥桥头、枫北路工业区黄老湾的工业房地产,但该房地产系轮后查封且已抵押给诸暨裕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枫桥镇泥桥头、桥下村、毛家坂工业区的工业房地产已被另案拍卖;查封被执行人陈建生、杨丽珍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幢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系轮后查封且存在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但该股权不具备处置价值。本院在被执行人陈建生、杨丽珍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建生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6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