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865号
原告:李世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梨园街13008号联运大厦11楼。 原告李世磊与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世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9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李世磊负担。
审判员 王妮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