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黄炳顺,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严树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溆浦县。
被执行人:严长润,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炳顺与被执行人严树杰、严长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严树杰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炳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严长润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严长润提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申请执行人黄炳顺涉及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