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财保185号
申请人:高振玲,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
申请人:袁合鑫,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申请人高振玲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合鑫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100000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合鑫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庆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蕾蕾
书记员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