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111执恢180号之二

杨章林、杨正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章林;杨正忠;杨林林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1执恢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章林,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杨正忠,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杨林林,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申请执行人杨章林与被执行人杨正忠、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终5541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790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0日四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股权、工商、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互联网银行亦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被执行人杨正忠、杨林林均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之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杨正忠已经不在其住所地居住,没有土地、房屋征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林林已经搬离其住所地,亦没有土地、房屋征收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于2019年4月10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溪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杨林林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被执行人杨正忠缴纳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也提取人民币19758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执行中,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的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终5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