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396号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水飞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飞燕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