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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保100号

关鑫与郑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鑫;郑旭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保100号

申请人:关鑫,女,满族。

被

申请人:郑旭光,男,汉族。 申请人关鑫与被申请人郑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鑫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旭光名下的价值6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关鑫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旭光名下的房产[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房屋坐落: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7号;丘地号:×××;建筑面积:133.35平方米]; 查封申请人关鑫名下的房产[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房屋坐落: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东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13.86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