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保100号
申请人:关鑫,女,满族。
被
申请人:郑旭光,男,汉族。 申请人关鑫与被申请人郑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鑫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旭光名下的价值6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关鑫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旭光名下的房产[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房屋坐落: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7号;丘地号:×××;建筑面积:133.35平方米]; 查封申请人关鑫名下的房产[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房屋坐落: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东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13.86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