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81民初504号
原告:戴治华,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包世勤,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戴治华与被告包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戴治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治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治华负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