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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81民初504号

戴治华与包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治华;包世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81民初504号

原告:戴治华,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包世勤,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戴治华与被告包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戴治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治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治华负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