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林,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滕明明,男,1988年2月9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滕建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本院(2018)湘1226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明明、滕建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林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申请执行人周林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1月8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滕明明、滕建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2019年3月7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滕建军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滕明明有8万余元公积金款因其无房产暂不满足提取条件;2019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滕明明、滕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滕明明、滕建军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滕明明、滕建军无保险投保情况;2019年4月11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人周林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周林表示认可。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滕明明、滕建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恒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周志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