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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81刑初90号

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28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大尧村**,现住乐昌市昌山中路。201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易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粤F****微型普通货车由乐昌市梅花镇往坪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9省道16KM+450M,与王某(搭载廖某、周某、廖某1)驾驶的粤RK****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廖某、周某、廖某1四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0.88mg /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驾车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廖某、周某、廖某1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廖某1的损伤均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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