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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民初4920号之一

满婷、杨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婷;杨玉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492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韩光,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满婷,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杨玉君,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韩光与被申请人满婷、杨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鲁0302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满婷、杨玉君名下的涉案房产一套(淄博市张店区嘉亿国际一期2号楼1单元1103)。因韩光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按韩光撤诉处理,杨玉君、满婷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玉君、满婷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满婷、杨玉君名下的涉案房产一套(淄博市张店区嘉亿国际一期2号楼1单元110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修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董梦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