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粉梅,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钱玉琨,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书芳,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徐粉梅与被执行人杨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29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书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4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李文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国栋
书 记 员 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