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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91执297号之一

徐粉梅与杨书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粉梅;杨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粉梅,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钱玉琨,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书芳,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徐粉梅与被执行人杨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29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书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4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李文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国栋

书 记 员 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