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3财保309号

龙丹洋、朱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龙丹洋;朱广生;朱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309号

申请人:龙丹洋,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朱广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朱现民,成年,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龙丹洋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广生驾驶登记在朱现民名下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朱广生驾驶登记在朱现民名下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现民名下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属肇事车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龙丹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尚亚冰

书记员周垚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