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43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老海,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保岗,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
被告:任玉伟,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审
被告:徐胜宏,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刘老海因与被上诉人范保岗,原审被告任玉伟、徐胜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老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