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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4362号

刘老海、范保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老海;范保岗;任玉伟;徐胜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43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老海,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保岗,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

被告:任玉伟,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审

被告:徐胜宏,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刘老海因与被上诉人范保岗,原审被告任玉伟、徐胜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老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