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634号
原告:杜文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渝北区嘉意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松牌路**伟清阳光地带**商铺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RLWW3J。 经营者:钟建。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江与被告渝北区嘉意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文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记员 任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