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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0执95号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秋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秋丞;颜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30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圣隆路**凤凰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姚秋丞,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上关居委会正北街**。现住广西平乐县同乐新区。

被执行人:颜宁,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秋丞、颜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姚秋丞、颜宁在银行有存款。 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颜宁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为33×××93中存款人民币2150.95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颜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账户为60×××28中存款人民币786.36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颜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桥南支行账户为62×××73中存款人民币142.69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姚秋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支行账户为62×××11中存款人民币45.9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有刚

审 判 员  肖 丹

代理

审判员  杨宗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艺 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