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6民初201号原告暨
被告:李爱荣,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暨
原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宏城金都******房。
法定代表人:潘芝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湖北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荣与被告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爱荣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29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调解并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被告雨阳物业公司不服同一裁决书,于2018年7月26日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立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12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鄂01民辖205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
原告雨阳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爱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终结,并入原告李爱荣诉被告雨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被告李爱荣、被告暨原告雨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双方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暨被告李爱荣诉称及辩称,2014年2月,李爱荣入职雨阳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服员,在职期间雨阳物业公司未为李爱荣缴纳社会保险,未发放每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2018年4月20日,因雨阳物业公司与湖北省医疗器械监督检验研究院服务协议到期终止退场,李爱荣等在湖北省医疗器械研究院项目处工作的全体员工下岗。雨阳物业公司没有妥善安置,还以扣压工资为由逼迫李爱荣等人签订与雨阳物业公司无任何经济关系条款的协议,当月工资至今未发放。李爱荣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6月4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294号仲裁裁决书,李爱荣不服该裁决,请求判令:1、判决劳务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00元(2300/月*5个月*2倍);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6元(5天/年*76.6元*3倍*4年);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费37800元(1750元*90%*24个月);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份工资2300元整;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荣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劳务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700元(2300元/月*4.5个月*2倍);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228元(5天/年*105.7元*2倍*4年);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费14700元(1750元*70%*12个月);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份工资2300元整及拖欠工资补偿金575元(2300元*25%);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
被告暨原告雨阳物业公司辩称及诉称,2014年2月,李爱荣入职本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入职后李爱荣向雨阳物业公司申请不以单位名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社会保险支出以现金方式向其发放。2018年4月20日,本公司因与第三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随后将李爱荣调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项目处”。因李爱荣未按时到岗上班、连续旷工,雨阳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李爱荣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294号仲裁裁决书,本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第一,李爱荣要求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0700元所称的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李爱荣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造成的。公司因甲方解除、终止合同被迫解散案涉项目,这是公司无法控制的,合理变更工作地点也是容许的,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重大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公司的安排。李爱荣称其受到了公司的胁迫,这是虚假陈述。第二,李爱荣要求的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4228元所称的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公司早已授权各项目部自行安排员工年休假事宜,该项目部在每年年终向公司汇报时都表示已经安排完其项目部员工的年休假。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如果李爱荣未休年休假,应该早已提出异议,但其未提出,且李爱荣本身就是案涉项目的考勤表制表人。第三,李爱荣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4700元没有法律依据。李爱荣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也不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资格或标准。第四,李爱荣要求的2018年4月工资2300元及拖欠补偿金575元,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其2018年4月工资应为846.16元,公司通知其来领取,但其拒不回应,延迟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第五,李爱荣要求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已经按照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2018)第295号仲裁裁决书为李爱荣补缴了2014年2月至2018年4月社保,不承担另外支付医疗保险金的义务。第六,在案涉项目快结束时,李爱荣私自将项目部办公室的钥匙给其他人员,该项目多处电子及纸质资料出现毁损或遗失,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目前本公司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判令:1、雨阳物业公司不向李爱荣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550元;2、雨阳物业公司不向李爱荣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73元;3、雨阳物业公司不向李爱荣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392元;4、雨阳物业公司不向李爱荣赔偿医疗保险金1237元;5、本案诉讼费由李爱荣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李爱荣与雨阳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即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工作岗位为客服员,工作地点为湖北医疗器械(质检中心),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劳动合同三年,即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2018年4月21日,因雨阳物业公司与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物业服务到期,雨阳物业公司开具调令通知李爱荣于当月27日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处”报到上班从事收费工作,李爱荣未报到上班。2018年5月2日,雨阳物业公司将书面通知用邮寄和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再次通知李爱荣于2018年5月4日之前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处上班,逾期未到项目处上班将视为旷工,公司将根据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付任何经济补偿。后李爱荣仍未按时到岗上班。仲裁中,双方均认可李爱荣平均工资为1900元/月。李爱荣在个人流动窗口自行缴纳了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医疗保险金1237元。另查明,2018年5月3日,李爱荣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雨阳物业公司向李爱荣: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3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00元;3、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6元;4、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7800元;5、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该委于2018年6月4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2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雨阳物业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爱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50元;2、雨阳物业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爱荣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元;3、雨阳物业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爱荣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流动窗口自行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4、雨阳物业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爱荣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392元;5、驳回李爱荣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上述事实,有考勤表、值班表、社保查询单、公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人事调令、邮政通知单、短信截图、情况说明、考勤表、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29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雨阳物业公司与“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物业服务到期,该公司对李爱荣的工作地点进行了调整,该调整并无不当。李爱荣拒不到岗、连续旷工,致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故对李爱荣要求雨阳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雨阳公司提出不向李爱荣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爱荣未享受带薪年休假,雨阳物业公司未支付相应补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爱荣已享受年休假待遇,故对雨阳公司提出不向李爱荣支付年休假工资8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李爱荣提出支付其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2017年4月21日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李爱荣自行补缴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的医疗保险,故对李爱荣要求雨阳物业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爱荣要求雨阳物业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工资和请求判决劳务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2月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对雨阳物业公司不向李爱荣赔偿医疗保险金12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爱荣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元;
二、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爱荣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流动窗口自行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金1237元;
三、驳回李爱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武汉市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爱荣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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