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4民初771号
原告:刘小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金儿,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何金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刘小平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