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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4民初771号

刘小平与何金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平;何金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4民初771号

原告:刘小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金儿,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何金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刘小平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