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0513号
原告:殷圣兰,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邓伟,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殷圣兰与被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殷圣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圣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圣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圣兰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爽
书 记 员 曲灵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