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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793号之一

王玉琴与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793号之一

申请人:王玉琴,女,1987年5月5日出生,34082319870505088890,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55711891-100,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日生效的吴劳人仲案字(2019)第148号判决,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钱给付(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银行甪直支行的账户70666010311201450047061156000存款826.63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