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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586号

高尚、翟振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尚;翟振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5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尚,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振礼,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高尚与被申请人翟振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9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未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因合同解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高尚与翟振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高尚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对涉案房屋进行毁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高尚支付翟振礼各项损失54580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尚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尚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轩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