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2186号
原告:林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宋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李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