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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2186号

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2186号

原告:林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宋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李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