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25财保163号申请单位:大名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石立,局长。
被
申请人:赵洪旭,男,1991年06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洪旭的存款1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崔凌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呼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