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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9执恢209号

(2018)湘1129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刘天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江;刘天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9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李江,女,1966年6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天科,男,1957年11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刘天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江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能浩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高 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